第1051章 不翼而飞的存款 (第2/2页)
为此,银行拿出了“证据”。
是李明义在办理汇款时,伪造江晴的身份信息填写的表格。
上面写的电话是错误的,可笑的是,就连江晴的“晴”都写成了“清”。
为此,陪伴陈岚一起去银行李玉兰据理力争:“我们老百姓取钱的时候,字迹有一点的潦草都要让我去一边重新填,为什么这个小李填这个假单子还写错了那么多,你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?”
更可笑的是,尽管在这种情况下,钱仍然被取走了。
警察很快抓住了李明义,但是发现这笔钱已经被他在三天内挥霍一空。
也就是说,钱没了。
李明义被判了无期,但江晴想找银行拿回自己的存款,但是被银行拒绝了。
银行表示:钱是被李明义盗取的,应该由他承担责任,不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。
江晴越想越不对劲,立刻打电话给了自己的弟弟。
江洋听后表示:无论是外编的实习生也好,还是正式职工也罢,都属于这家公司的员工,出了任何风险和客户损失,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这个责任。
江晴听了弟弟的建议,马上对这家银行提起了诉讼。
却不料一审直接败诉。
法院给出了判定结果:
对于270万元存款丢失一案,华洲银行石山分行应该判20%责任,江晴承担80%的责任。
理由是:根据《商业银行法》,作为石山华洲行的职员李某某,无论是为储户代办理财还是代办存取款业务,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,银行监管不利,有错在先。加之李某某还有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的行为,银行没有监管到位,更存在过错。所以,应判两成责任。
法院认为:江晴作为储户,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,把存款单和身份证交给了李某某,虽然说是让李某补填代办相关手续,李某某也承认了是这么骗的,但是江晴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,也没有在存单上面写清楚,仅限于补填某项手续使用等字样,作为成年人江晴应该预判到行为的风险,却放任风险的发生,所以在本次损失当中存在重大过错,江晴应该承担八成的???????????????责任。
判定结果一出,顿时在石山县掀起了渲染大波。
“我真是头一次听说去银行取那么大笔钱,本人不到场也不用开委托书的!只要拿着存单和身份证就能给办了,甚至不需要跟户主确认的!”
“听说这个存单是没有密码的,一般银行对这种存单都是非常小心的,尤其是填写的资料。那个李明义连名字和电话号码都写错了,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没在意,简直太离谱了!”
“真是太可笑了,简直是强盗逻辑!我们为什么把钱存在银行,难道不是为了安全吗?!”
但判定结果已然如此,说什么都没有用了。
当事人李明义被判了,钱被他花了,银行赔付江晴54万元,就彻底画上了句号。
短短半个多月的时间,江晴手里直接消失216万元。
江洋在得知这个消息后,立刻给大姐转了216万过去,并告诉她:已经委托于欣律师打官司了,银行赔付了剩余的钱,让大姐不要再难过了。
另一边,江洋立刻拿起电话分别打给了高华和于欣。
“我要关于华洲银行这些年所有的官司,所有关于客户投诉的案件。”
就在江洋跟于欣商量如何跟华洲银行掰手腕的时候,华洲银行总行的行长宋利民自己找上了门。
后果就可想而知了。
江老板大手一挥,整栋蓝鲸大厦所有职员全部上楼,眼睁睁的看着江老板“泄愤”。
“泄愤”的方式很特别,没有半句脏话,更没有夹杂任何私人恩怨。
话题很明确,意思更是明确。
这等于直接告诉宋利民,你华洲银行,被我盯上了。